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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货物关税条例规定概述

我国进出口货物关税条例规定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是我国关税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是海关依法征管关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设置、完税价格审定、关税征收、减免与退补等事项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一、关税税率的设置与适用

我国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适用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适用特惠税率。对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在配额内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外则适用其他相应税率。出口关税的设置则根据国家需要,对部分出口货物征收出口关税,具体商品和税率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二、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及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三、关税的征收与缴纳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四、关税的减免与退补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五、法律责任与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从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应税货物等强制措施。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税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规范进出口关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维护进出口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进出口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贸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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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23 11:34:09